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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薪酬统计调查制度(2023)

发布时间:2023-11-20 10:4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企业薪酬统计调查制度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 说 明............................................................................................................................ - 10 -

  二、报 表 目 录...................................................................................................................... - 12 -

  三、调 查 表 式...................................................................................................................... - 13 -

  企业基本情况............................................................................................................................ - 13 -

  企业人工成本情况..................................................................................................................... - 14 -

  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情况....................................................................................................... - 15 -

  四、主要指标解释..................................................................................................................... - 16 -

  五、 附 录............................................................................................................................... - 25 -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25 -

  (二)企业规模........................................................................................................................ - 25 -

  (三)职业代码........................................................................................................................ - 28 -

  (四)抽样调查方法................................................................................................................. - 28 -

  

 

  

 

  

 

  

 

  

 

  

 

  

 

  

 

  

一、总 说

  

(一)调查目的

  

统计分析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和不同职业劳动者工资报酬情况,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调整生产经营、与劳动者合理协商确定工资报酬水平提供数据参考。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对象分两类:一是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8个行业门类(90个大类)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法人单位;二是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调查范围是:无锡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调查覆盖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1500户企业及其各类职业从业人员(不含军人和不便分类的其他人员)。

  

(三)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企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等;二是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折旧、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福利费用、教育经费、保险费用、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度预期增长率等指标;三是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情况,包括企业中劳动者的性别、出生年份、学历、参加工作年份、职业、技术技能等级、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类型、全年周平均工作小时数、是否工会会员、全年工资报酬合计等指标。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调查为年报。年报的时期指标为调查年度110时至123124时的数据,时点指标为调查年度123124时的数据。

  

(五)调查方法

  

按照满足分市(县)、区分行业具备代表性要求抽取样本企业或针对特色行业抽取样本企业。

  

(六)组织实施

  

本报表制度由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会同规划与信息化处、财务审计处、综服中心、劳动监察等部门统一布置,并委托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市级调查数据由企业填报后上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汇总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加权汇总。

  

(七)报送要求

  

年报需于次年731日前报送;报送方式为网络传输。报送单位应按照企业薪酬调查数据质量控制规范在人社部门指导下及时、完整、准确填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

  

(八)统计资料公布

  

企业薪酬统计调查信息公开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以及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指标解释等相关技术说明。调查数据原则上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公布。为规范数据发布,企业薪酬统计调查信息的发布要符合国家统计数据发布的有关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九)本调查制度由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报 表 

  

  

  

报告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企业

  

基本情况

  

年报

  

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各类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

  

次年731日前,通过网络传输方式上报数据。

  

13

  

 

  

企业人工成本情况

  

年报

  

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各类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

  

次年731日前,通过网络传输方式上报数据。

  

14

  

 

  

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情况

  

年报

  

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各类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

  

次年731日前,通过网络传输方式上报数据。

  

15

  

 

 

  

 

  

 

  

 

  

 

  

三、调 查

  

 

  

企业基本情况

  

 

  

    号: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批准机关:无锡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20     

  

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2 法人单位名称:                                   

  

0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4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05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06 单位隶属关系(仅限国有单位填写)□□

  

07 行业类别代码□□□□□

  

08 企业规模

  

09 登记注册类型□□□

  

10 企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其中:(1)在岗职工    人,(2)劳务派遣人员    

  

11工作小时总数           小时

  

 

  

 

 

  

 

  

说明:1.尚未五证合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第01项可填组织机构代码;

  

2.060809项按以下选项填写数字:06项对应数字编码:  10 中央 20 省(自治区、直辖市) 40 地(区、市、州、盟)  50 县(区、市、旗) 60街道(镇、乡)  70 居委会( 村民委员会 90 其他;08项对应数字编码:  1大型企业 2中型企业 3小型企业 4微型企业;09项对应数字编码: 110 国有 120 集体 130 股份合作 140 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90 其他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330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90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3.10项中的两个分项以及第11项,新业态平台企业不需填写。

  

 

  

企业人工成本情况

  

    号: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批准机关:无锡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单位名称:                                   

  

                                                        

  

20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金额

  

  

  

  

1

  

销售(营业)收入

  

万元

  

01

  

 

  

利润总额

  

万元

  

02

  

 

  

固定资产折旧

  

万元

  

03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万元

  

04

  

 

  

成本费用总额

  

万元

  

05

  

 

  

人工成本总计

  

万元

  

06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万元

  

07

  

 

  

其中: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万元

  

08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万元

  

09

  

 

  

福利费用

  

万元

  

10

  

 

  

教育经费

  

万元

  

11

  

 

  

保险费用

  

万元

  

12

  

 

  

劳动保护费用

  

万元

  

13

  

 

  

住房费用

  

万元

  

14

  

 

  

其他人工成本

  

万元

  

15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度预期增长率

  

%

  

16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说明:1.尚未五证合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可填组织机构代码;

  

2.审核关系(06=07+10+11+12+13+14+15

  

 

  

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情况

  

    号: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批准机关:无锡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单位名称:                                   

  

 

  

职工

  代码

  

性别

  

出生

  年份

  

学历

  

参加

  工作

  年份

  

职业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

  

职称/

  职业技能

  

等级

  

用工

  形式

  

劳动

  合同

  类型

  

全年

  

  

平均

  工作

  小时数

  

是否

  工会

  会员

  

全年

  工资

  报酬

  合计

  

 

  

 

  

 

  

 

  

基本

  工资

  (类)

  

绩效

  工资

  (类)

  

津补贴

  

(类)

  

加班

  加点

  工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2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说明:1.尚未五证合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可填组织机构代码;

  

2.表格中第甲、13567810栏以下选项填写数字。第甲栏:企业参与本调查的所有劳动者自然排序,由企业自行顺序编码,共五位(199999之间)不能重复;112女;3栏:1研究生(含博士、硕士)2大学本科 3大学专科 4高中、中专或技校 5初中及以下;5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填写,共七位;6栏:11高层管理岗(高级管理岗) 12中层管理岗(一级部门管理岗) 13基层管理岗(二级部门管理岗) 14管理类员工岗(其它管理岗) 21高级职称 22中级职称 23初级职称 24没有取得专业技术职称 3A首席技师 30特级技师 31高级技师 32技师 33高级技能 34中级技能 35初级技能 36没有取得资格证书;7栏:1合同制用工 2劳务派遣用工 (选劳务派遣工的不填第8栏);8栏:1固定期限 2无固定期限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10栏:1 2否。

  

3.审核关系:(1112+13+14+15

  

四、主要指标解释

  

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其中:

  

1: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5民政;9工商;Y其他。

   2: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

  

    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3—8: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9—17: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18: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又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填写。

  

    联系方式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移动电话号码是企业修改企业薪酬调查信息系统密码的验证标识,有修改密码需求的企业必须用登记的电话号码联系人社部门联系人,核对无误后人社部门联系人可帮助企业修改密码。

  

单位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街道(镇、乡)、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办的企业,其隶属关系与企业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非国有单位填写其他,即“90”

  

    登记注册类型  是指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根据国家统计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企业主要经济及人工成本指标

  

销售(营业)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和其他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固定资产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数。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成本费用总额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该指标来源于企业损益表中的销售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本年累计数。

  

人工成本总计  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而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的总和,它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因使用各种人力资源所付出的全部成本费用,其范围包括: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福利费用、教育经费、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1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调查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各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福利费用  指企业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的福利费用的总称。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费(也包括企业实际支付给享受集体供暖的从业人员个人的部分)、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包括集体、生活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妇女卫生室、医务室等,以及文化福利设施如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图书室、体育场、游泳池、职工之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及丧葬抚恤救济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物业管理费、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教育经费  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岗前培训、在职提高培训、转岗培训、派外培训、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费用和企业自办大中专、职业技术院校等培训场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保险费用  指根据国家法律,由企业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也包括企业缴纳的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储蓄性医疗保险等。不包括不在岗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保护费用  指企业为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等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如保健用品、清凉用品、工作服等)的费用。它不包括劳动保护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以及个人只能在工作现场使用的特殊用品。

  

住房费用  指企业为改善从业人员的居住条件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宿舍的折旧费、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实际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为职工租用房屋的租金、租房差价补贴、购房差价补贴等)和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困难补助及企业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等。

  

其他人工成本  指不包括在以上各项中的其他人工成本项目。包括工会经费,企业因招聘职工而实际花费的职工招聘费、咨询费、外聘人员劳务费,企业支付实行租赁、承租经营企业的承租人、承包人的风险补偿费等,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费用,在本企业领取劳动报酬的外籍从业人员费用以及企业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等。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度预期增长率  指企业计划或预期在下一个全调查周期(年度)支出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相比调查期实际支出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度预期增长率 =(企业计划或预期在下一个全调查周期支出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查期内实际支出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100%

  

 

  

企业从业人员及工资报酬指标

  

用工形式  本调查针对全日制的劳动合同用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相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从业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工是指企业中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向企业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存在三方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类型  指劳动者与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类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类型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

  

    管理类岗位  指在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人员在本企业岗位序列中的位置。本制度自定义,分为四级,高层管理岗、中层管理岗、基层管理岗和管理类员工岗。其中:

  

1.高层管理岗(11):是指处于企业最高领导层的岗位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岗位(包含同级别岗位及副职),相当于企业高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等同级别的高层负责人;

  

2.中层管理岗(12):是指在企业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处于领导层并具有管理权的岗位,相当于企业中层负责人,包括行政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研发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副职等同级别的中层负责人;

  

3.基层管理岗(13):指在企业二级及以下部门或机构处于领导层的岗位,包括二级及以下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副职等同级别的基层负责人,如行政部门下属的文秘主管、财务部门下属的成本会计主管、人力资源部门下属的薪酬主管、研发部门下属的项目经理等;

  

4.管理类员工岗(14):指处于企业管理执行层的普通员工岗位,不包括在以上各层级中的或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岗位,一般是低于上述三个层级的管理岗位,没有下属人员。

  

具有四层管理岗结构的企业按上述解释填报,具有三层管理岗结构的企业只填高层管理岗、中层管理岗和管理类员工岗,具有两层管理岗结构的企业只填高层管理岗和管理类员工岗。

  

技术类岗位  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3个级别。没有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填写“24”

  

1)高级职称(21):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2)中级职称(22):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3)初级职称(23):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技能类岗位  专指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或商业服务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按照《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分为学徒工、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八个职业技能等级。其中,学徒工和没有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包括企业自行制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自行评定等级,但尚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者)的请填报“36”。已经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下表填写代码。

  

代码

  

等级

  

技能水平要求

  

 

36

  

学徒工、无技能等级证书

  

 

35

  

初级技能(初级工)

  

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34

  

中级技能(中级工)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33

  

高级技能(高级工)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工。

  

 

32

  

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31

  

高级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够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够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30

  

特级技师

  

在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精通本职业及相关职业的重要理论原理及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承担传授技艺的任务,在技能人才梯队培养上作出突出贡献。

  

 
 

3A

  

首席技师

  

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具有公认的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地方或行业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认可度和影响力。

  

 

 

  

全年周平均工作小时数指劳动者平均一个工作周内实际参与企业生产劳动的小时数。

  

工资报酬  指劳动者因向企业提供劳动而直接取得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收益和其他资本性收益,是应发工资总计。包括四个二级指标。根据本调查制度的目的和内容,按照分类概括限定法设计填报。

  

1.基本工资(类):指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与劳动者本人岗位相对应的、发放周期和发放水平相对固定的工资报酬。如标准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等,包括其它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工资项目。

  

2.绩效工资(类):指劳动者根据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集体或本人绩效或实际表现获得的浮动性工资报酬,包括按月度、季度、半年、全年考核发放的奖金或奖金性质的绩效工资,还包括销售提成、项目奖金,特别奖励、酬金、生产奖、年底双薪、全勤奖等工资项目。

  

3..津补贴(类):指按照国家或企业规定,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因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包括艰苦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倒班津贴、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等工资项目;包括过节费、各种交通补贴、各种通信工具补助、无食堂补贴、劳动者不休假的补贴、各种住房租房补贴;还包括企业从福利费用中支付的劳动者个人的各种现金补贴。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规政策,由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是调查期内劳动者因超时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

  

其他说明  1.元后不保留小数。2.产假或哺乳假、长病假或事假、旷工、待岗或下岗的原因,全年出勤率达不到企业规定工作时间80%的人员,不列入调查范围。

  

 

  

 

  

  • 附 录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5位(1位字母加4位数字)行业小类代码。

  

(二)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执行。

  

 

  

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2017

  

涉及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货币金融服务

  

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非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中型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10亿元(含)100亿元

  

微型

  

10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型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其他金融业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信托公司

  

中型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控股公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三)职业代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填写,共七位。

  

 

  

(四)抽样调查方法

  

    国家、省、市三级采用统一的抽样方法,即采用分层后按照规模大小成比率的概率系统抽样方法抽取企业样本。省级层面调查按照满足分设区市分行业具备代表性要求抽取样本企业。市级层面调查按照满足分市(县)、区分行业具备代表性要求抽取样本企业或针对特色行业抽取样本企业。

  

    按照调查的抽样方案、实际样本分布和总体偏差等情况对样本数据进行加权处理,产出企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又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信息)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数据。

  

    计算实际调查数据分行业企业人均人工成本的误差情况,判断是否达到抽样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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