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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发布时间:2018-05-03 15:1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49/2018-00061
发文日期
2018-05-03
公开日期
2018-05-0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无锡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无锡调查队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统计,经济,管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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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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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无锡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无锡调查队
2018年5月3日

 

    根据国务院、江苏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部署,无锡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无锡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江苏省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对全省普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估,抽查评估结果显示,无锡市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无锡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无锡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无锡市调查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经营主体、土地利用和农业设施
    农业普查共调查了57个乡镇、街道,其中30个镇;727个村、社区,其中523个行政村,204个涉农居委会;10714个自然村;40.78万农户。
    一、农业经营主体
    全市共有3728个农业经营单位。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3161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1975个。30.70万农业经营户,其中4541个规模农业经营户。29.20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土地利用
    由调查户(单位)实际经营的耕地面积62.95千公顷,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生态林防护林)45.59千公顷。
    三、农田水利设施
    全市调查村中有排灌站数量4443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2643个。
    全市灌溉耕地面积59.84千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3.75千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9.53%。
    四、设施农业
    全市温室占地面积0.32千公顷,大棚占地面积4.04千公顷,规模经营户和单位渔业养殖用房面积19.04公顷。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农业普查对全市30个镇和727个村(涉农居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
    一、交通
    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6.67%,有码头的占26.67%,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40.00%。
    全市100%的村通公路,100%的通村主要道路为柏油路和水泥路,80.19%的村内主要道路路面为水泥路面,92.30%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97.11%的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为5公里以内。
    二、能源、通讯
    全市100%的村通电, 34.80%的村通天然气,100%的村通电话, 100%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 100%的村通宽带互联网,43.33%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三、环境卫生
    全市100%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99.31%的村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81.71%的村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99.45%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四、文化教育
    全市1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96.67%的乡镇有小学,1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70.00%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96.67%的乡镇有体育场馆,100%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27.10%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81.16%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68.91%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全市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100%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93.33%的乡镇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
    75.65%的村有卫生室,62.59%的村有执业(助理)医师。
    六、市场建设
    全市100%的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63.33%的乡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13.33%乡镇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13.33%的乡镇有以水产为主的专业市场。
    66.85%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7.43%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61.90%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农民生活条件
    农业普查对全市40.78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
    一、住房 
    全市99.96%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28.37万户,占69.56%;拥有2处住房的11.39万户,占27.94%;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1.00万户,占2.46%。拥有商品房的11.09万户,占27.20%。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34.57万户,占84.77%;钢筋混凝土结构的5.17万户,占12.67%;砖(石)木结构的0.80万户,占1.97%;竹草土坯结构的0.02万户,占0.05%;其他结构的0.22万户,占0.54%。
    二、饮用水
    全市39.97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98.01%;0.52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1.28%;0.17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0.42%;984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24%;240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05%。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39.63万户,占97.17%;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0.15万户,占0.37%;使用卫生旱厕的0.70万户,占1.71%;使用普通旱厕的0.21万户,占0.53%;无厕所的0.09万户,占0.22%。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53.69辆,摩托车、电瓶车168.91辆,淋浴热水器100.57台,空调203.95台,电冰箱114.89台,彩色电视机200.43台,电脑71.53台,手机262.63部。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40.21万户,占98.60%;使用电的32.08万户,占78.65%;主要使用柴草的2.99万户,占7.33%;使用太阳能的0.16万户,占0.39%;使用其他能源的0.01万户,占0.03%。(注: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大于100%)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
    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进行了调查。
    一、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全市共有29.20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 (包括兼业人员),其中女性13.63万人,占46.69%。
    从年龄构成来看,以年龄在36至54岁和55岁及以上为主,分别占37.70%和58.00%,年龄35岁及以下占4.30%。
    从文化程度构成来看,以初中和小学为主,分别占50.31%和35.12%,高中或中专占9.85%,未上过学占2.97%,大专及以上占1.75%。
    从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来看,种植业占89.70%、林业占4.08%、渔业占3.83%、畜牧业占1.72%、农林牧渔服务业占0.67%。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1.60万人,其中女性0.78万人,占48.75%。从年龄构成来看,以年龄在36至54岁和55岁及以上为主,分别占50.38%和39.95%。从文化程度构成来看,以初中和小学为主,分别占50.74%和37.15%。从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来看,以种植业和渔业为主,分别占69.03%和11.54%。
    三、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2.42万人,其中女性1.18万人,占比为48.76%。从年龄构成来看,以年龄在36至54岁和55岁及以上为主,分别占46.69%和42.37%。从文化程度构成来看,以初中和小学为主,分别占45.60%和26.84%。从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来看,以种植业和林业为主,分别占59.90%和19.17%。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无锡市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
    5.农业经营单位:指无锡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6.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
    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9.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不包括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
    10.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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